来源:政府网站 类别:继续教育 阅读数:5963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2020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切实提升工作质效,进一步强化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保障,现就做好2020年全省职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职称系列改革指导意见,深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
随着职称制度改革的持续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陆续出台了文博、社科、农业、档案、统计等系列职称改革指导意见,对制度体系建设、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改革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国家和我省关于人才机制体制改革、人才评价、职称改革以及已出台职称系列改革指导意见等文件,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联系沟通,准确把握改革精神,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在年度工作安排中贯彻落实,切实做好申报评审条件修订工作,把最新政策要求落实在评价条件标准中,积极做好我省已出台评审条件的组织实施工作,进一步推进我省职称制度改革。
二、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主体作用,切实做好“放管服”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做好各系列职称评审年度工作安排
1.切实推动高校自主评审。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大自主评审相关工作力度,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评审工作制度、拟定评审条件和评审办法,自主(联合)组织职称评审。确实不具备条件,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要及时向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书面说明情况,由两厅统筹安排申报评审渠道。
2.全面下放工程系列高级评审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不再直接组建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原开展的工程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基础上,按规定备案后组织开展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无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其正高级及以下级别职称,授权贵州科学院组织开展评审。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继续组织开展本地区工程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
3.将技工院校教师评审权按专业大类分类下放,依托有承接能力的技师院校开展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正高及以下级别职称评审。
4.试点医院自主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省人民医院、省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按规定备案后,自主开展本单位卫生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5.市(州)具备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可按程序报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自主开展副高级职称评审。
6.不再承担具体评审工作的职称系列主管部门,应结合本系列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情况,对该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做好年度统筹安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评审权下放后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1.规范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管理。为规范全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工作,我们拟定了《贵州省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拟于近期印发施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备案管理办法切实做好评审委员会的备案工作。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确保评审工作有序、顺利开展。
2.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结合高校职称评审权全面下放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省教育厅研究制定我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做好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审管理服务工作,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创造性。
3.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自主评审单位应结合本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实际,加强职称评审制度建设,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相关管理规定。各评审组织单位在组织申报、政策性审查、初审结果公示、组建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公示等各个环节,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逐条逐项做好每个环节工作。要进一步提高评审工作的透明度,做好相关环节公示工作,主动接受申报人员和全社会的监督,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切实维护职称评审权威性,提高职称工作公信度。
三、切实做好职称评审各项工作,助力打赢“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两场战役
(一)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影响,统筹安排好申报评审工作。各地区、部门、单位要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有序恢复专业技术人员线下继续教育和职称评审等活动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国家、省和所在地区的疫情防控措施,制定职称评审工作疫情防控指南,切实做好各环节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职称评审活动。
(二)落实相关倾斜政策,做好抗疫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抗疫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包括援鄂医疗队和省内疫情防控一线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参加新型检测试剂、抗体药物、疫苗、诊疗方案、病毒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研究等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一线人员。各市(州)人社部门和省直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中央和省关于抗疫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优惠政策,合理确定优惠措施的实施范围,将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心关爱抗疫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倾斜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到位。
(三)继续实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倾斜政策,开展助力脱贫攻坚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专项职称评审。进一步加大贫困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力度,在我省基层特别是“9+3”地区开展职称“定向评价 定向使用”工作,充分发挥职称评价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助力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的“指挥棒”作用,全面调动“9+3”地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脱贫攻坚工作。今年,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助力脱贫攻坚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专项职称评审工作,以专业技术人员投身脱贫攻坚一线,深入基层服务三农,解决农技难题、推广转化科技成果、发展特色农业产业,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带领农民增收脱贫等实际工作业绩和取得成效为评审的重要依据。助力脱贫攻坚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专项职称评审工作可依托现有评审委员会开展。
(四)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街接。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黔人社通〔2019〕231号),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即可视同具备相应的职称,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在工程领域,取得不分级别或一级执业资格的,可直接申报工程系列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取得二级执业资格的,可直接申报工程系列相应专业中级职称。以执业资格申报职称的,其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应为获执业资格后取得。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指导用人单位和相关评审委员会做好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工作,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五)调整高级经济师评价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等文件精神,从2020年起,全省副高级经济师(含人力资源专业、知识产权专业)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申报高级经济师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在证书有效期内申报评审。
(六)根据各行业特点,研究推行代表作制度。自然科学研究、哲学社会科学、文物博物等系列,要按照国家职称改革指导意见精神,研究在申报评审中试行“代表作”制度,将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其他职称系列,也可根据行业特点,在正高职称评审中探索“代表作”制度。
(七)调整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绿色通道”职称申报评审时间和渠道。经报请省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从2020年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不再直接组织开展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绿色通道”专项职称评审工作,由我省各相关部门(单位)、各地区组建的高、中级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范围内,结合国家、我省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各地、各有评审权的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对上年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单独开展“绿色通道”职称评审,也可依托现有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单独分组,单独评审。
(八)扎实做好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评审工作。2020年起,不再组建工程、农业、工艺美术、会计、统计、经济系列的省级民营经济职称专项评审委员会,由各地按属地原则组织开展相关评审工作,各地区暂时无法组织开展的职称系列,可委托到相应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严格按照评价标准和评审程序,切实做好全省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努力为全省民营经济组织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九)妥善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文件精神,现有在岗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按照原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晋升职称时直接按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申报评审。
四、夯实继续教育基地平台,扎实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一)切实发挥继续教育基地作用,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各国家级、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要主动与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联系,了解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人才队伍建设继续教育需求,充分发挥基地的师资、场地、设施、管理等方面的培训优势,为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单位在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中,应将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大数据、大生态等方面知识纳入培训内容,采用线上线下多种方式,紧扣岗位需求,注重知识更新、能力提升和创新创造,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能力。
(二)组织开展基地运行情况评估,建立基地退出机制。今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进一步强化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对基地运行情况开展评估。对不能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工作的基地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基地资格。
(三)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2020年及以后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对在基层和民营经济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5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考虑到疫情影响,今年继续教育累计不少于60学时。
今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学习强国”平台上进行学习,申报职称时,需提交一篇本人撰写的学习心得,着重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解、把握和在本职工作中的具体落实。
五、 其他有关事宜
(一)为做好新老条件的过渡和衔接,今年职称申报评审中可使用2019年12月31日前出台的申报评审条件。
(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对职称评价标准坚持以德为先的要求,以及《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精神,从今年起,所有职称系列中限制申报的要求均调整为“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3年、4年、5年内不得申报;受记过、记大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分别在1年、1年6个月、2年、4年内不得申报”。
(三)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2020年起,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推荐申报高、中级职称的人数,应在本单位相应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空岗数范围内。用人单位应统筹考虑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发展、引进人才需要等方面情况,确定具体推荐办法和人数。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申报职称,不受岗位限制。
(四)2020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任职或工作年限终算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五)2020年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原则上应于9月30日前结束,各系列评审工作原则上应于12月底前完成。
(六)各地、各级评审组织应提前将当年评审工作日程安排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工作结束后,要做好评审情况的整理、统计、归档工作,按要求及时向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七)对本通知未提及的有关职称政策,均结合历年来职称工作的有关规定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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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7-06